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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部)为大力表彰近年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于今年5月召开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国资系统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新国资发[2015]62号)要求,经单位民主推荐,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查和研究,并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评选和公示,王宏江同志被评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责任编辑 党务工作部 袁菲 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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